揭祕董仲舒如何解釋三綱五常

在漢文化中,儒家文化是一顆閃亮的明星,在星辰大海中熠熠生輝。從統治者的角度看,儒家文化是統治者管理社會秩序的一種工具。三綱五常是儒家倫理文化中重要的組成部分,你知道董仲舒如何解釋三綱五常嗎?下面,我們一起來看看吧。

揭祕董仲舒如何解釋三綱五常

  “三綱五常”思想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道德體系的核心內容,但是它的形成和發展卻是非常的緩慢。早在先秦時期,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、父父子子和仁義禮智等倫理道德觀念;孟子進而提出“父子有親,君臣有義,夫婦有別,長幼有序,朋友有信”的“五倫”道德規範;以及韓非子“臣事君,子事父,妻事夫,三者順則天下治,三者逆則天下亂,此天下之常道也”的“三順”等思想都是三綱五常思想的萌芽,而董仲舒在先人思想的基礎之上又提出“三綱”的概念。直到東漢時期的《白虎通》對此思想作了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論述,至此“三綱”“五常”也被正式列為國家法典,但此時的“三綱”和“五常”還沒有被連起來使用,直到東漢後期的馬融首次連用了“三綱五常”這個概念。

在董仲舒看來道德便是“三綱”、“五常”,“三綱”一般被認為是用來規定上下等級之間的倫理關係,而“五常”則一般被認為是用來處理人際關係的。所謂“三綱”指的是君臣、父子、夫妻之前的尊卑關係,也就是“君為臣綱,父為子綱,夫為妻綱”,要求為臣、為子、為妻的必須絕對服從於君、父、夫,同時也要求君、父、夫為臣、子、妻作出表率。它反映了封建社會中君臣、父子、夫婦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道德關係。“五常”則指的是“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”是用以調整、規範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夫婦、朋友等人倫關係的行為準則。

董仲舒的“三綱”思想從孟子“人倫”思想中提取了其中三倫,即“君臣、父子、夫妻”。在他看來在人倫關係中,君臣、父子。夫妻這三種關係是最重要的的,而這三種關係中存在着天定的、永恆不變的主從關係,也就是君為主、臣為從;父為主,子為從;夫為主,妻為從,這其實就是後人所謂的“三綱”。他在《春秋繁露·順命》中説道:“天子壽命於天,諸侯受命於天子,子受命於父,臣妾受命於君,妻受命於夫。諸所受命者,其尊皆天也。雖謂受命於天亦可。”這段話主要説了不管是臣對君、子對父、妻對夫都是在“天命”之下的,都必須要絕對的“順”,否則就是“逆”。但是董仲舒這裏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單向的,臣、子、妻只有義務卻沒有權利,與之相對應的君、父、夫只有權利卻沒有義務。董仲舒用“天命”把這種君權、父權、夫權蒙上了一層神祕的色彩,“三綱”就被確立為封建社會最高的道德規範。

五常主要指“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”,“常”是恆常,永遠不變的意思。初始的“五常”是指處於特定關係和地位中的“君子”們所應當遵從的特殊道德規範。“五常”的提出雖然提出的時間很早,但是被概括為“五常”的卻是董仲舒,而且在內容上他也做了一些新的詮釋。如居於“五常”思想核心的“仁”,也就是“愛人”。董仲舒對這個“愛人”作了新的解説,要求“好惡敦倫,無傷惡之心,無隱忌之志,無嫉妒之氣,無感愁之慾,無險陂之事,無辟違之行”。這裏董仲舒主要揭示了“仁”的思想可以作為調和人際矛盾的思想武器。關於“義”他認為“義與仁殊”,“仁”和“義”是兩個不同的道德範疇,也就是他所説的“仁者人也”,“義者我也”。《仁義法》中所説的:“仁之法,在愛人,不在愛我;義之法在正我,不在正人。我不自正,雖能正人,弗與為義;人不被其愛,雖厚自愛,不予為仁。”董仲舒在這裏把處理人際關係歸結為處理對人和對己兩個方面,把提升自我修養與待人處事統一起來,這種處理人際關係的模式是很科學的。

關於“禮、智、信”董仲舒也有不同的看法。在周朝,禮便是約束人們的最基本和必須的社會規範,眾所周知孔老夫子最講究禮,更主張“克己復禮”。孔子要求的不僅僅是個人道德品格的修養,更是要求上至君王諸侯下至庶子小人都要遵循起碼的“禮”,要對社會關係進行深刻的約束,並進行必要的制度化,追尋“周禮”的遺蹟。董仲舒在《玉杯》中主張的是“質文兩備,然後其禮成”。

儒家學派的學者們一直在追求這樣一種生活狀態:“智者樂水,仁者樂山。智者動,仁者靜。智者樂,仁者壽。”説的是仁者像山一樣平靜、穩定,不為外在的事物所動搖。像羣山一樣向萬物張開雙臂,寬容仁厚,不役於物,不傷於物,不憂不懼。在孔子那裏,“智”已經是一個明確的倫理規範了,成為衡量人們行為的一個重要道德標準,他把“智”與“仁”和“勇”兩個道德規範並舉,並把三者定位為君子之道“知者不惑,仁者不憂,勇者不懼。”董仲舒強調“必仁且智”,他那裏的仁和智是應該統一的。他認為“不仁不智而有材能,將以其材能以輔其邪狂之心,而贊其僻違之行,適足以大其非而甚其惡耳。”在他看來“智而不仁”和“仁而不智”都是不好的。儒家倫理範疇的“信”講求的是要為人誠實,講信用,不虛偽。董仲舒把“信”列入“五常”之中並認為“信者,誠也,專一不移也。”要求的是誠實可靠、言行一致的倫理關係。只有人人都能講“信”誠實守信、言行一致的社會道德規範和倫理體系才能得以更好的擴展和弘揚,也就是他所説的“着其情所以為信也,……竭愚寫情,不飾其過,所以為信也”。

關於“五常”與“三綱”的關係,董仲舒並沒有明確的論述過,但是觀察其所論述的“三綱”和“五常”的具體內容可見,“五常”是為“三綱”服務的,他主張用“五常”的道德手段來實行“三綱”,從而建立一個“三綱”和“五常”相結合的綱常體系。“三綱”除了做為一種道德規範外,更成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範,至此個人、家庭、社會與政治統治從行為規範到法律上都形成了內在的統一。“五常”之道是董仲舒在漢武帝一次策問中提出,其服務對象主要是維護大一統政治局面,他説:“夫仁義禮智信,五常之道,王者所當修飾也。王者修飾,故受天之佑,而享之靈,德施於外,延及羣生也”。可見“三綱”是用以約束臣民,而“五常”則延及範圍包括君主,以禮區分社會等級的尊卑制度和行為標準,而“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”則是整個社會的倫理本位和道德價值標準。

小結:董仲舒的“五常”,把儒家的道德教條形而上學化和宗教化結合在一起。“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”在孔孟那裏,不過是世俗的道德。可在董仲舒手中,這才獲得了本源,成為體現“天意”、“天志”的自然法規。這個“五常”,其實是高於皇權的。雖然君為臣綱,君叫臣死,臣不得不死。但人主的發號施令,一樣要受到“五常”的約束。否則,其統治的合法性一樣要受到懷疑和削弱。